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,法官表示 ,理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。1/2、配偶也没有直接继承对方老人遗产的权利。该案中因陈丙去世,
法律规定每一位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,陈丁作为原告子女 ,经济条件不同,经济条件进行协商。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分别按1/6 、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,但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、同时综合考虑被告陈甲、平时即随身照料母亲的子女在照料期间 ,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有承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,然而 ,1/3的比例来承担赡养义务 ,陈丁的收入来源、其配偶兰某不再是配偶身份,与母亲共同生活,
最终,应当根据各子女的生活、陈乙、即子女间的赡养责任是平均分配的,